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43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现将《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反映。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2月3日
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清远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清府办〔2020〕43号),结合实际,制定《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建筑业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 本《细则》建筑业企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市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为主。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措施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二、申请奖励类别及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1.对新落户清远市(含高新区、各县(市、区))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的鼓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和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清远市建筑业企业落户奖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1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责任承诺书原件。 (6)原注册地址的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1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7)注册地变更到清远市(含高新区、各县(市、区))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迁入材料、税务迁入材料等(迁入企业申请所需)。 (二)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奖励 1.鼓励清远市(含高新区、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对已落户清远市(含高新区、各县(市、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2.申报材料 (1)清远市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奖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1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责任承诺书原件。 (5)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1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6)资质晋升证明文件。 (三)建筑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自本《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新落户清远市(含高新区、各县(市、区))的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财政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 2.在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产值1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1500万元及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可比价增速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或者增加值率低于同期全市建筑业增加值率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3.申报材料 (1)清远市建筑业企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1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责任承诺书原件。 (5)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1年企业税收证明复印件。 (6)由高新区、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贡献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投资项目 1.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本市建筑业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建设单位将清远市内工程整体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4%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施工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任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2.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发包本地施工企业奖励申请表。 (2)本地施工企业认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责任承诺书原件。 (3)立项材料、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工程发票等。 (4)由高新区、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贡献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业务 1.清远市建筑业企业到清远市外承接工程,其在清远市外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承包总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本年度承包市外工程项目产生的营收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2.申报材料 (1)本地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责任承诺书原件。 (4)工程项目立项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工程发票等复印件。 (5)由高新区、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贡献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高新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加盖骑缝章、胶装成册,一式四份,刻录成光盘一份。 (二)审核:高新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结合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会贡献量相关证明材料,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由高新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审批:经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当地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五)其他要求: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要提供原件备核。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上一个完成年度末由注册地所在住建部门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经营、落户情况进行摸底,妥善做好次年财政预算工作。除经营贡献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7月外,企业申报其他扶持奖励的时间为每年的1-3月。 四、监督检查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未维持不低于享受扶持政策的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予以公示、通报相关部门,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部门或者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涉及落户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指连续36个月份。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根据《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规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如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共同体关系的,由市级住建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进行核定,交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按利益共同体的比例和原则分别承担。本《细则》第二大点的第三、四、五点奖励,请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等各有关部门牵头另行制定。高新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参照本《细则》规定做好企业奖励申报工作。 本《细则》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统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共同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随《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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