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的通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8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 行为记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执法科室、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良好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各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按职能分工及权限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本办法的执法部门以部门职能为界定,如涉及事权下放事项,由承接部门具体执法。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应于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录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平台。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文件之日起按加分使用年限规定时间到期5日前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有关资料和记分情况录入至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主体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准,对未列入《意见》的各方主体体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布期限,参照《意见》中划定的1年、9个月和6个月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公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的记分和分值情况通过“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和公示。 第十条 根据企业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现场差异化管理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8日实施,有效期3年。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前发布的有关住建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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